郭宇宽:激活中国民间金融的关键在于尊重“差序信任”

[张芸京] 时间:2025-04-05 07:15:06 来源:秋实春华网 作者:崔健 点击:13次

在委托协助事项上,鉴于监察协助事项对公安机关而言具有临时性和不可预见性,一般应由监察机关从本机关经费中列支用于支付协助的费用。

虽然宪法的权利救济功能仍然被视为是宪法的重要功能之一,[29]但在我国的宪法体制下,如果立法机关没有办法将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具体化,实现充分的立法保障的话,法院更无力通过援用宪法填补立法的空白。对于将宪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可行性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学界较少有学者主张宪法是根本法,在公法和私法领域均发生效力,而多主张运用德国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

郭宇宽:激活中国民间金融的关键在于尊重“差序信任”

[2]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85—2015)》,《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36] 第二,从案件数量上看,相关素材并不是很丰富。再次,法院援用宪法的不同条款,在个案与个案之间,援用宪法不同条款说理的背后,尚不足以展现出一种大致类似或者统一的宪法解释理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重庆市众托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异议纠纷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9)万民初字第4199号等。进入专题: 法院援用 宪法 。

事实证明,法院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案件中,只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即使不援用相关宪法条款依然能够彰显宪法精神。越来越多的学者直接跳过了法院能否援用宪法的争议,从具体的裁判文书中寻找宪法的身影,试图通过经验研究,发现和提炼法院援用宪法的规律。林孝文:《我国司法判决书引用宪法规范的实证研究》,《法律科学》2015年第6期。

[28]参见薛道华、白大兰诉四川省泸县公安局治安行政检查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泸行初字第181号。个别看似需要援用宪法才能解决的纠纷,也可以通过提高法律适用技术、严格适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第三,从个案的裁判内容上看,法院援用宪法所展示出来的经验知识存在着碎片化。[12]王禹编著:《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再次,法院援用宪法的不同条款,在个案与个案之间,援用宪法不同条款说理的背后,尚不足以展现出一种大致类似或者统一的宪法解释理论。[37]因此,根据数量并不丰富的裁判文书进行的经验研究,很难称得上是大数据研究,也很难得出可信的结论。

郭宇宽:激活中国民间金融的关键在于尊重“差序信任”

但事实上,我国法院援用宪法的目的并不在于穷尽法律规则后为实现个案正义才直接适用宪法,弥补法律漏洞,而仅仅是一种补强说理的行为。相关经验研究多次证明,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是建立在宪法和法律内容重复的前提之下,宪法附随于法律发生作用,意义有限。经验研究只是一种研究方法,它的价值最终还是要建立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品质之上。对于实践中和相关研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也需要认真对待,方能得出可信的结果。

[26]相关的案例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陈爱琴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上诉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执分终字第10号。参见林孝文:《我国司法判决书引用宪法规范的实证研究》,《法律科学》2015年第6期。即便在个别的案件中,法院尽力克服当时的立法缺陷,如强调人身自由作为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决定,[32]也并不属于宪法救济的范畴,而恰恰是法院坚持严格依法审判的体现。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 第一,从现实出发观察宪法对司法实践影响的真实情况。

在这一方面,行政法学界有着相对成熟的学术积累与范例,譬如于立深教授就曾根据《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披露的348个案例对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违反行政程序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进行了细致的经验研究,[34]章剑生教授更是充分发掘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既注重个案分析,也注重对多个典型案例的梳理总结,以描绘中国行政法学的脸谱。从尊重宪法文本、尊重本土实践的立场出发,主张由法院行使宪法审查权的学术观点也日益失去了学术市场。

郭宇宽:激活中国民间金融的关键在于尊重“差序信任”

[4]相关梳理,参见余军等:《中国宪法司法适用之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5—7页。[40]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刑终713号。

参见马岭:《宪法原理解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02—503页。张静与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1753号。宪法出现在司法审判之中,至少为法院和合宪性审查机关发现违宪法律规范保留了一个途径。[52]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行初14号。参见陈道英:《我国民事判决中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解释——以2008—2016年103份民事判决为样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这意味着:即便不援用宪法,相关判决的结果也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

事实也证明:在法院援用宪法的案件中,每年都会有大量内容类似、裁判技术和裁判结果相同的案件。(一)理性定位法院援用宪法的价值 应当强调的是,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是一个公法意义上的行为,法院援用宪法是公权力认同宪法价值、承认宪法效力、接受宪法约束、肯定宪法作用的表现。

对相关司法实践的细心梳理固不可少,耐心的等待与对制度完善的信心也同样重要。虽然法院援用宪法的案件每年都会出现,但在整体数量上并不多,在裁判文书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极低,因此样本数量有限。

[35]可参见章剑生:《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层级监督行为的可诉性——崔永超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2期。在我国,法院援用宪法只是为了满足普通案件裁判的需要,而不具有特别的宪法意义。

[33]但仍需进一步追问的是:我国法院援用宪法的实践,是否能够支撑起相关的经验研究?从实践来看,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司法实践经验研究相比,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存在着若干缺陷,这些缺陷在某种程度上给相关经验研究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主要包括: 第一,相关案件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二)法院援用宪法经验研究的价值 在具有上述缺陷和短板的情况下,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还能够实现怎样的价值?或者说,法院援用宪法的实践还能够满足理论界怎样的理论期望?这一答案或许还要从实践中去找。[34]参见于立深:《违反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中的争点问题》,《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在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和立法工作中积极运用和展示宪法思维与宪法方法,并将有关宪法实践充分公开,法院援用宪法的理论与经验研究可能会走向更加边缘的境地。

[16] 随着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废止齐案批复,法院援用宪法在祛魅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出现了返魅,这突出表现为法院不得援用宪法裁判作为一种主流观点被法院和学术界广泛接受。综上所述,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所承载的价值是有限的,而法院援用宪法的实践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了相关经验研究进一步开展。

例如在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40]中,法院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中的人格尊严应当包括不受他人跟踪、监视的隐私权。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355号。[55]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则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对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了处理,否定了这类规定的合法性。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基于法律体系不完善、裁判方法不成熟的特定时代背景,我国学者开始探讨在司法审判中直接适用宪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7]与其说是法官在援用宪法的过程中运用了第三人效力理论,不如说是有关学者为了证明法院援用宪法的可行性与正确性的一种附会。[24]即便极个别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从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是由于特定的立法状况和社会背景造成的,如上世纪90年代我国立法尚不完善,一些重要的法律尚未制定,或者一些特定的纠纷因宪法修改和经济制度改革而涉及宪法溯及力问题,需要援用宪法增加说理的妥当性。例如,法院在企业没有申请破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资债权和抵押债权何者优先的情况下,以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具有人的基本生存权属性,工资债权的实现对于保障劳动者维系自身和家庭成员最起码的生存具有重要意义为由,判定工资债权应高于抵押权受到保护,被视为是合宪性解释的典型实践。

而梁洪霞则对当事人援用宪法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但当事人援用宪法在我国过于随意,且法院不一定会回应这些当事人提出的诉求,能否从经验研究中找到规律,还不确定。具体表现为:首先,宪法知识在相关判决书中运用不显著,多数是在案情简单的情况下生硬地援用宪法,寻求既存法律依据的宪法渊源,在裁判技术上乏善可陈。

[45]冯健鹏:《我国司法判决中的宪法援引及其功能——基于已公开判决文书的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对于类似的案例,有学者视之为合宪性解释的典型实践。

法院援用宪法这的行为最大的研究价值不在于援用宪法行为的本身,而是在于宪法是由法院这一公权力主体援用的,因而法院对宪法的理解就融入了公权力色彩。而将数量有限的裁判文书放置在援用宪法而非更为具体的研究主题之下,难免显得素材不足。

(责任编辑:安在懋)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